國立臺中科技大學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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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校教師升等及資格審查辦法附件六「教師多元升等審查標準表」修正草案及意見表
(一)擔任產學合作計畫主持人(不含因擔任行政職務而掛名主持部分),「其產學金額累積達要求之標準(升等助理教授100萬;升等副教授200萬;升等教授400萬)以上」,且行管費累積達要求之標準(升等助理教授10萬;升等副教授20萬;升等教授40萬)以上。 (二)持有技術移轉金額(轉入校方而非發明人分配部分),各式專利須累積達下列要求之標準: 1.持有發明專利技術移轉金額「需達要求之標準(升等助理教授50萬;升等副教授100萬;升等教授150萬),且轉入校方而非發明人分配部份累積達要求之標準」(升等助理教授5萬;升等副教授10萬;升等教授15萬)。 2.持有新型、設計或一般的專利技術移轉金額「需達要求之標準(升等助理教授100萬;升等副教授200萬;升等教授300萬),且轉入校方而非發明人分配部份累積達要求之標準」(升等助理教授10萬;升等副教授20萬;升等教授30萬)。 二、各單位如擬提供修正意見,請填妥意見表經單位主管核章後,於105年6月13日(星期一)前送人事室彙辦(如無意見者免送),並將檔案寄至承辦人電子信箱。 ![]()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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