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13年3月29日臺教人(五)字第1130034281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施行細則因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於112年7月31日名稱變更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爰將第2條第6款「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為「依性別平等工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