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曾服務於所列之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銓敘部令以,自114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曾服務於所列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 檢附銓敘部113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1357408341號令影本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