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採計,準用銓敘部113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1357408341號令及同日部法二字第11357408342號函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9月25日臺教人(三)字第1130097005號書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9月20日總處培字第1130020689號函辦理。

二、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9月20日總處培字第1130020689號函(含附件)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