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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依法停(休)職期間於民間機構任職之相關規範,請依銓敘部112年3月1日部法一字第11255416672號函辦理

教育部書函轉銓敘部令以,公務員依法停(休)職期間得於民間機構任職,任職範圍包括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所稱「領證職業」,且毋須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惟各該專業管理法律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且亦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第7條、第14條及第16條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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