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篩檢陽性輕症或無症狀有請假相關規範
一、依教育部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2年8月31日公訓字第1122160293號函辦理。
二、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本(112)年8月7日總處培字第1123028345號函略以,配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於本年8月1日宣布「自8月15日起,COVID-19篩檢陽性症/無症狀民眾,自主健康管理天數由10天調整為5天;同時全面取消各類對象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之支持性給假措施」,各機關(構)學校人員因COVID-19篩檢陽性輕症或無症狀有請假需求者,應依相關規定如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請病假或其他適當假別。
三、為配合疾管署疫情政策調整及人事總處上開本年8月7日函示,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自本年8月15日(以篩檢陽性日為準)起,如因COVID-19篩檢陽性輕症或無症狀有請假需求者,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及相關規定請病假或其他適當假別。另本會本年4月7日公訓字第1122160126號函,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確診COVID-19,請病假不列入訓練辦法第44條第1項第9款廢止受訓資格之請假日數,以及不計入訓練辦法第31條第1項所定病假相對延長日數計算等規定,自本年8月15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