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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銓敘部112年2月16日部法二字第11255317931號令有關公費助理服務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及立法院各黨(政)團等,依法遴選、聘用之公費助理服務年資,如屬全時專任性質者,自該令釋發布日起,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該部歷次解釋與上開令釋未合部分,自該令釋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書函.PDF
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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