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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考試院令定111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專技轉任條例)第8條及第9條以外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並修正發布同條例施行細則一案

主旨:關於考試院令定111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專技轉任條例)第8條及第9條以外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並修正發布同條例施行細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10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093553號書函辦理。
二、考試院112年9月14日考臺銓一字第11207001161號令定旨揭專技轉任條例第8條及第9條以外修正條文,自113年1月1日施行。又配合上開條例施行細則業經考試院112年9月14日考臺銓一字第11207001162號令修正發布,並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
三、各機關(構)學校擬依專技轉任條例第10條規定辦理原職改派者,應注意2年過渡期間係至114年12月31日止。
四、檢送旨揭考試院修正發布之專技轉任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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