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校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具師範校院結業生經權責機關核准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實習教師年資者,得於124年6月5日前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採計退休年資一案。
- 依教育部114年6月5日臺教人(四)字第1134203520B號函及其附件「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釋令辦理,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 查教育部80年1月28日台(80)人字第04991號函及81年2月17日台(81)人字第08189號書函略以,師範校院結業生分發實習係占學校編制缺並比照正式教師支薪,其實習期滿補實後,實習年資宜併學校教職員年資辦理退休;依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第8條規定改分發私立學校之實習教師年資,得比照分發公立中小學實習人員採計辦理退休。
- 依退撫新制實施後(85年2月1 日以後),任職年資均應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始得採計為退休年資,爰針對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師範校院結業生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規範,發布前揭解釋令。已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得於前揭令發布之日起10年內(即124年6月5日)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逾3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 本校教職員如有前揭年資(即85年2月1日以後,曾具師範校院結業經權責機關核准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實習期間占學校編制缺並比照正式教師支薪,其實習期滿補實者),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師範校院之畢業證書影本;改分發至私立學校之服務證明書,內容需明確載明服務起訖日期;實習教師;實習期間占學校編制缺並比照正式教師支薪、薪點),逕洽人事室辦理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