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轉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一、行政院業以114年9月10日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修正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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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表(附件一)並通報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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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表(附件二)並通報所屬機關,由所屬機關通報大陸委員會;如臨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臺後1週內主動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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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平日、假日赴陸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留存。
二、為強化人員赴陸港澳風險提醒及資訊揭露,務請向所屬加強宣導,並檢附「公務員申請赴陸港澳相關規定懶人包」1份供參。
三、有關人員赴陸、港、澳風險提醒及資訊揭露,請參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前往或過境港澳注意事項網頁及公務員赴陸相關訊息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