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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以,「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釋令1份

本校教師如符合解釋令情形者,得於令釋發布後3個月內(115年1月15日前)申請辦理改敘,並溯自令釋發布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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