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轉知內政部114年12月31日以台內移字第11409340741號令修正發布「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一、依據內政部114年12月31日台內移字第11409340744號函辦理。
二、內政部為配合114年9月24日修正公布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相關條文,並為維護外國專業人才權益及落實國境人流管理所需,經通盤檢視前揭辦法規定,爰予修正,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未依規定繳納規費之補正及申請案駁回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就業金卡審查機關審認不符規定情形,並增訂香港或澳門居民不予許可情形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增訂經撤銷或廢止就業金卡許可之外國人限令出國、強制驅逐出國及相關收容程序之適用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增訂內政部移民署不予許可申請或撤銷、廢止就業金卡許可,經申請人同意或依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推定同意者,其處分書得以電子形式為之。(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配合本法第二十四條移列為第三十條第一項,爰修正援引之條次及項次。(修正條文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