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書函以,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後,後續執行事項一案,請查照。
一、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業於114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
二、依教育部說明,前揭修正條文之實際執行,須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完成相關作業系統調整後,始得依規定辦理。
三、針對114年12月27日以前已審定之退休案件,現階段仍依原核定給與標準辦理退休給與發放作業;俟作業系統完成調整並得據以重新審定後,將依修正後規定配合辦理。
四、本公告僅就現行作業原則予以說明,尚非個別案件之審定結果;後續如有具體執行事項,將依主管機關指示另行公告或通知。
二、依教育部說明,前揭修正條文之實際執行,須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完成相關作業系統調整後,始得依規定辦理。
三、針對114年12月27日以前已審定之退休案件,現階段仍依原核定給與標準辦理退休給與發放作業;俟作業系統完成調整並得據以重新審定後,將依修正後規定配合辦理。
四、本公告僅就現行作業原則予以說明,尚非個別案件之審定結果;後續如有具體執行事項,將依主管機關指示另行公告或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