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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專區

📢 退休人員權益注意事項告知
 📝 月退休金
  • 舊制月退休金教育部支給,學校轉發。新制月退休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支給。
  • 除首期月退休金及退休金其他現金補償金於退休生效日撥入外,其餘均於每月一日撥入,舊制月退休金撥入中華郵政帳戶新制月退休金撥入指定銀行帳戶(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
  • 遇假日而金融機構作業未能配合,致無法於當日發放時,於假日後第一個上班日發放。

 

🖥️ ​​​​2219-5029(王小姐

 📝 公保養老給付

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支給,核定後直撥中華郵政帳戶

 

🖥️ ​​​​2219-5030(洪小姐

 📝 服務獎章獎勵金

公務年資任職滿10、20、30、40年者,於退休審定後,報送教育部行政院申辦。發給不同等別之服務獎章。

 

🖥️ ​​​​2219-5033(賴小姐

 📝 年終工作獎金

退休生效日當年之在職比例月數,於退休次年辦理發放。

 

🖥️ ​​​​2219-5029(王小姐

 📝 年終考績獎金

公務人員退休當年度如有另予考績者,於退休該年度辦理發放;退休當年度有年終考績者,於退休次年度辦理發放。

 

🖥️ ​​​​2219-5033(賴小姐

 📝 全民健康保險退保

本室主動於退休生效日辦理退保作業。無職業者需依順位隨同配偶及子女加保,無上開眷屬者,可至區公所辦理加保。

 

🖥️ ​​​​2219-5030(洪小姐

 📝 繳回職員證及職名章

請協助於退休後歸還職員證職名章

 

🖥️ ​​​​2219-5030(洪小姐)職員證

🖥️ ​​​​2219-5024(許小姐)職名章

 📝 離職證明書

請於退休生效日前完成離職程序,俾利離職證明書開立及寄送作業。

📥 職員離職會辦單

 

🖥️ ​​​​2219-5029(王小姐

 📝 電子退休證下載與優惠參觀處所

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MyData)驗證身分後下載數位退休證。

📥 退休人員可憑退休證優惠參觀處所一覽表

其他參考網站

🗺️ 休閒旅遊
🏥 醫療保健
🪁 社會福利
 📝 停發月退休給與及優惠存款等情形
🚫暫停發放情形
  •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於行蹤不明或發放機關無法聯繫時,應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並通知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一併暫停發放優存利息,俟其親自申請後,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發放機關應於其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或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及繼續領受權利
  • 教職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撫給與之權利:
  1. 褫奪公權終身。
  2.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3. 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4. 為支領遺屬一次金、遺屬年金或撫卹金,故意致該退休教職員、現職教職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
  5.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繼續領受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
  1. 死亡。
  2. 褫奪公權終身。
  3.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4.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停止領受,原因消滅可恢復
  • 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1. 卸任總統、副總統領有禮遇金期間。
  2. 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3.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4. 因案被通緝期間。
  5.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 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 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1. 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2. 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1) 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

(2) 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3) 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事業之職務。

(4) 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① 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② 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 教職員月退休金發放或支給機關查知退休教職員再於前項所定機關(構)、學校、團體及法人參加保險時,得先暫停發給其月退休金,俟該退休教職員檢具其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相關證明申復後,再予恢復發給並補發其經停發之月退休金。
🚫退離給與剝奪或減少
  • 教職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
  1. 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
  2. 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上,未滿7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50%。
  3. 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以上,未滿3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30%。
  4. 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以上,未滿2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20%。
  • 教職員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赴陸停發或喪失

赴大陸地區居、停留,1年內合計逾183日,暫停發放月退休金;若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喪失領受退休給與之權利。

 

🖥️ ​​​​2219-5029(王小姐

 📝 退休人員亡故,遺族請領遺屬金

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由遺族洽學校辦理,依符合條件及意願請領遺族遺屬一次金或年遺屬金。

🫂遺屬一次金
  •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死亡後,另核給其遺族遺屬一次金。其應核給金額,除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外,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1)子女;(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
  • 亡故退休教職員無前項第1款及第2款遺族者,其遺屬一次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時,其應領之遺屬一次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遺屬一次金由同一順序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
  • 同一順序遺族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其遺屬一次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二項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項規定領受。
  • 前三項具有遺屬一次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遺屬年金
  • 第43條第1項所定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或父母而不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依下列規定,按退休教職員亡故時所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改領遺屬年金:
  1.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且未再婚配偶,給與終身。但以其法定婚姻關係於退休教職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10年以上為限:(1)年滿55歲。(2)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
  2. 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但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給與終身。
  3. 父母給與終身。
  • 未滿55歲而不得依前項第1款領受遺屬年金之未再婚配偶,得自年滿55歲之日起,支領終身遺屬年金。
  • 第1項第1款第2目及第2款所定亡故退休教職員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未再婚配偶,或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子女,應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並每年度出具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 第1項各款所定遺族領有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但遺族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給與並經原發給定期給與之權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亡故退休教職員遺族依第1項規定擇領遺屬年金後,有死亡或其他法定喪失遺屬年金原因,致應終止領受遺屬年金時,應依前條規定計算亡故退休教職員應領之一次退休金,扣除其與遺族已領之月退休金及遺屬年金後,若有餘額,應由其餘遺族,按第43條規定之順序及比率領受之。

🖥️ ​​​​2219-5029(王小姐

 📝 春節團拜
學校春節團拜邀請退休人員參加,發給摸彩券及參加摸彩活動。
 
🖥️ ​​​​2219-5027(潘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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